台南縣衛生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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疾病管制科-營業衛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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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要點
  • 一、行政院衛生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促進國民健康,推行防疫政策,期使因預防接種而導致嚴
      重疾病、殘障、死亡者能迅速獲得救濟,特訂定本要點。
  • 二、本要點所稱預防接種,係指依照本署防疫政策所推行或提供之預防接種措施。
  • 三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金來源如左: 
      (1)各級衛生機關及公立醫療機構採購預防接種疫苗時,代收得標廠商提供之捐款。該項
       捐款應載明於疫苗採購須如及合約書中;捐款金額,按劑計算,每劑疫苗售價在新臺
       幣(以下同) 十元以上者,收繳一元,未滿十元者,以百分之十計算。 
      (2)私立醫療機構採購疫苗時,比照前款規定提供之捐款。
       (3)社會各界之捐款     
  • 四、救濟金之保管、運用,由本署設立專戶辦理,但未設立專戶前得委請本署 指定之衛生財團法
    人設立專戶保管,並應定期向本署提出會計報告。
  • 五、預防接種救濟之對象如左: 
       (1)死亡者為依民法規定之繼承人。
       (2) 殘障及嚴重疾病者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。             
  • 六、預防接種救濟給付標準如左:  
      (1)死亡救濟               
       .經病理解剖鑑定,確認係因預防接種致死者,最高為一百萬元。    
       .經病理解剖鑑定,無法確認係由其他原因致死者,在前款額度內,從優給付。
       .經病理解剖鑑定,確認係其他原因致死者,給付喪葬補助費十五萬元。
      (2)殘障救濟 :    
       .極重度殘障者最高為九十萬元。   
       .重度殘障者最高為八十萬元。    
       .中度殘障者最高為六十萬元。    
       .輕度殘障者最高為四十萬元。
  • 七、預防接種救濟業務結束時,其賸餘救濟金屬國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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