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南縣衛生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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疾病管制科-營業衛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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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腸病毒感染重症個案通報注意事項
  • 腸病毒感染重症之定義為:
    • 病例出現典型的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、或與病例有流行病學相關的腸病毒感染症
      狀,而且出現腦炎、肢體麻痺症候群、心肌炎、嬰兒全身性感染或其他需要加護醫療
      的嚴重病症。
      其中嬰兒全身性感染,意指六個月以下嬰兒,發生急性肝炎、心肌炎、心肺機能衰竭
      、猝死或多發性器官衰竭的病症。
    • 衛生所人員至通報醫院收取檢體時,需帶「病毒性感染症採檢院所及合約實驗室檢驗
      個案通報單」一式四聯請採檢醫師填寫,逕送至台大醫院病毒檢驗科高主任全良進行
      驗檢。
    • 傳染病個案報告單中雖無列出「泡疹性咽峽炎」及「手足口症」而不需通報,但需列
      入腸病毒週報表統計數字中。
    • 區域級以上醫院通報之疑似腸病毒感染急門診及住院個案,請每週依個案發病日期彙
      整後於每週一上午十時前傳真通報本局。
  • 腸胃道傳染病通報及處理流程注意事項
    • 一、 疑似霍亂個案:
       1.經臨床診斷若高度懷疑為確定病例時,則需對病人實施隔離治療。
       2.特別注意病患在發病前五天內飲食情形,特別是路邊攤、冷飲、水果之食用情形。
       3.個案在發病前,因故外出途經其他縣市者,應將詳情告知衛生局,由衛生局通知相
      關單位注意
    • 二、傷寒及副傷寒確定病例:
       1.急性期應住院接受隔離治療。
       2.病人每次採檢必須在停止服用抗生素後四十八小時以上,每次採檢需間隔24小時;
        而帶菌者每次檢驗均應間隔一個月以上,必須採檢新鮮糞便。
       3.治療後之三次複檢不得早於發病日後的一個月執行。
    • 三、桿菌性痢疾病人:
       1.病患追蹤採檢時間為停止服藥後24-48小時,兩次採檢必須間 隔24小時以上。
       2.陽性個案必須經連續兩次採檢糞便結果均證明無病菌存在才能結案。
    • 四、複檢檢體送驗單上應註明「複檢」。
    • 五、阿米巴性痢疾
        1.阿米巴痢疾檢驗品質監測,每四個月或六個月舉辦一次,每次測試成績以九十分
         為合格標準,連續兩次達合格標準,即獲自行確認本項檢驗結果之授權。但已獲
         授權自行確認者,如有一次未達合格標準(九十分以下),即立即撤銷自行確認資
         格。
        2.獲授權機關可自行確認阿米巴痢疾,不需再送檢體至本局。但仍應立即以 MIF染
         色液固定保存,以資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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